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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MA****PL3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5818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4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84079.93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78.50元,由原告负担2893元,两被告负担1298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7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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