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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MA****PL3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3604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4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圣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30430.54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二、对被告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圣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圣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12.5元,由被告溧阳天目湖天沐温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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