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19]42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一)个人所得税经查,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发放给本研究院职工的部分奖金和高温补贴(冷饮费)未按税法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简称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按月按人一一计算并汇总,扣缴义务人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少代扣代缴本研究院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是59541.30元、91217.62元和84230.33元,三年累计234989.25元。分年度具体为: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研究院应代扣代缴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3822811.44元,同期已代扣代缴共计3763270.14元,少代扣代缴共计59541.30元;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研究院应代扣代缴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358967.57元,同期已代扣代缴共计6267749.95元,少代扣代缴共计91217.62元;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研究院应代扣代缴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4178349.39元,同期已代扣代缴共计4094119.06元,少代扣代缴共计84230.33元。至本次检查前,研究院应扣未扣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本研究院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234989.25元。本次检查期间,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责成研究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19年9月29日,研究院预缴应扣缴的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234989.25元。(二)印花税经查,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研究院签订的部分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3626.90元。分年度具体为: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研究院与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一名自然人分别签订六份合同(其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五份、购销合同一份),合同金额共计1544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1988年9月29日(88)财税字第25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