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惠城水口税罚〔2020〕5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01-01 至2019-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逾期360日以上,且不属于年度内首次逾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