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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城水口税罚〔2020〕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01-01 至2019-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罚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逾期360日以上,且不属于年度内首次逾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