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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57****9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8169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7615571】。一、限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返还成色为Au9999的金料11725.508克或支付金价款3215837.82元;二、限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欠料利息(从2018年9月19日开始计至2018年11月1日止的每日利息为:11725.508克×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每克加权平均价×日利率0.05‰,以上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以不超过原告诉请的47991.32元为限;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返还金料11725.508克或支付金价款3215837.82元为止,以3224866.47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8%为标准计付);三、限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费56790.73元;四、限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中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骆桂忠、刘晓彦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追偿;六、被告刘飞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飞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镇县老天宝银楼追偿;七、驳回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求。如五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546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38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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