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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0055****22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350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新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向原告张立新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60万元从中核减); 二、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立新借款本金316.2万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31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张立新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972元,由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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