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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五国罚〔2018〕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该纳税人在2014—2017年度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和利息收入,多列支实际未支付的财务费用、非正常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调增,多申报亏损额合计15093207.42元;2014—2017年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9819.82元,非正常损失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2039.08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22039.0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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