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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瀚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居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269****08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2民初1845号
    案号 (2018)苏1002执1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瀚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华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66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6,减半收取为7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瀚翔公司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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