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66****026G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第14号,(2016)闽05执287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2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五岳实业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64号《借款合同》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4817998.0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相应利息269219.42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9.225%以欠款本金4817998.04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五岳实业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68号《借款合同》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4899999.56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相应利息295282.81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9.2865%上浮50%进行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以欠款本金4899999.56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三)本案仲裁费用83495元,由五岳实业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五岳实业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8349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四)新兴旅游公司、苏志坚和李灿华对五岳实业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项下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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