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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09****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2670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连花油菜籽款76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4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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