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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09****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782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为其清偿的借款本息11993889.9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三、被告章尚保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定抵押的坐落于东至县胜利镇楼阁村工业集中区5号1幢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20152638号)以及3幢、4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15第0024号)和在建建筑物(3、4幢仓库及21646.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63元,减半收取56481.5元,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章尚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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