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2109****0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4669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6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8080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其中4280000元代偿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清偿日止;3528000元代偿款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清偿日止),此款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39200元,此款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前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四、如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东至县胜利镇楼阁村,以登记编号为05660200201408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担保债权限额8000000元范围内以及胜利镇楼阁村地号为341721040005GB00001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4)第035号]经折价或者拍卖、4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抵押金额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章尚保、章雪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73930元,减半收取即36965元,由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章尚保、章雪负担,该款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先行缴纳,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章尚保、章雪于2021年4月18日向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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