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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09****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1民初1131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大明建材经营部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该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审计重组,可在完成审计之日时提前支付该款。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争议,全部了结。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大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各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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