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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8798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1号
    案号 (2016)津01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及依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息567万(贷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7.2%/年计算),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12.5万元。 三、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2.3-302、1.2.3-401房地产在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对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志强、杨光、武成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900元,由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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