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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蓬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70****58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3038号
    案号 (2018)皖0123执1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肥西节能设备厂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4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肥西节能设备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被告三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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