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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迈迪森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友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9445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北民一初字第31号(2010)北执一字第13号
    案号 (2010)北执字第00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12-01
    发布日期 2014-10-30
    已履行 330万元
    未履行 291万元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广西迈迪森药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李相德借款本金人民币4140000元及利息2070000元(利息计至2004年6月20日止;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 原告李相德对北海南方迈迪森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名下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岭房屋所有权房证桂房证字第0512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国用(1997)字第262号项下房地产在该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179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63379元,由被告广西迈迪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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