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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037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542号
    案号 (2021)京02执恢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欠款七千四百九十二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元九角五分; 二、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欠款利息(利息以一千四百九十九万四千零一角九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以一千四百九十九万四千零三十一元九角一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以七百六十九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元四角六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以一千九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九十四元八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以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一十四元二角七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一千三百九十九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元三角一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对拍卖、变卖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热风系统、热风炉三座、重力除尘系统、高炉本体系统、炉顶系统、炉体系统、风口平台、动力风机系统、机组电控系统、机组自控系统、氮气装置、高低压配套系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对拍卖、变卖郭占勋质押股权(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七点一七的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郭占勋对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郭占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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