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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延处字〔2019〕第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一十条第1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