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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环罚字[2017]2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布鲁金眼镜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于2004年12月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业路12号建成眼镜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5台,粉碎机2台,自动抛光机24台,超声波清洗机13台,线切割机7台,压力机13台,自动清洗机4台,自动喷漆台8台,手动喷漆台16台,调漆房2间,手动抛光机14台,烘箱17台,电焊高频机35台,钉铰机20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4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张德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