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环罚字[2017]2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布鲁金眼镜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于2004年12月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业路12号建成眼镜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5台,粉碎机2台,自动抛光机24台,超声波清洗机13台,线切割机7台,压力机13台,自动清洗机4台,自动喷漆台8台,手动喷漆台16台,调漆房2间,手动抛光机14台,烘箱17台,电焊高频机35台,钉铰机20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4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