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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万众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34CN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1民初8379号
    案号 (2019)湘0111执4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健、湖南万众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红梅租车费17 550元; 二、驳回原告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110元,由被告张健、湖南万众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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