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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0****3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4598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7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二、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三、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5104元,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28元,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共同负担2640元,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负担的受理费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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