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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0****3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73民终283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5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执行人赵美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及诉讼费522元。 2、被申请执行人广州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诉讼费2610元。 3、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说明:由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申请执行人广州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已停止实施侵害申请执行人第759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判决书中关于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侵权的行为不再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总标的(暂计算至立案日):183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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