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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0****3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25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7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第75977号“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瑞丽市水丽芳美肤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 用); 三、被告周冬云、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 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4900元,被告瑞丽市水丽芳美肤中心负担550元、周冬云、周娟共同 负担1050元,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共同负担3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 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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