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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0****3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23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6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第75977号“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灏进(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4200元,被告灏进(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共同负担3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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