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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志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97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304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借款本金138万元,给付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欠息200803.25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179%承担利息至债务清偿止;二、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敞口垫款9982402.78元,给付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敞口垫款利息1786850.11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按年利率18%承担敞口垫款利息至债务清偿止;三、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史志云、巢欣、孙旭俊、史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500元,由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史志云、巢欣、孙旭俊、史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费用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归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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