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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志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97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159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8377631.79元、利息1982117.61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10359749.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联融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史辉对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839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589元,由被告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联融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史辉、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45000元由原告负担(该费用已由被告朱仙妹、邱红军、陈燕垫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朱仙妹、邱红军、陈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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