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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辉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479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吕民初字第00382号
    案号 (2016)苏1181执1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92%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三、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江苏辉腾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莺英、吕明玉、吕林燕、裴晓燕、孙旭俊、史辉、吴程贤、樊宝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所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所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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