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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05****31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10732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1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士青款项266500元(其中团购费1万元、购房款256500元);二、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士青以266500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刘士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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