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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05****31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民初4884号
    案号 (2019)皖1202执3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梅与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签署的《阜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二、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原告王梅撤销网签备案;三、解除原告王梅与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四、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梅首付款127608元及原告已向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以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五、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来丽娟以127608元为本金的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27608元自2015年11月14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梅违约金2476元;七、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偿还原告王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剩余的贷款;八、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梅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向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以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以上第二、四、五、六、七、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九、驳回原告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被告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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