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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张夏铸管厂
    法定代表人 金延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507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长民商初字经56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08)长执字第00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4-28
    发布日期 2015-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张夏铸管厂自愿于2008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2月29日至2005年2月20日按约定月利率8.85‰付息,自2005年2月21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点四二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金树利、邢士春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被告济南张夏铸管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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