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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423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6)鄂0704执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35,333.33元,合计1,135,333.3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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