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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市监不罚〔2021〕4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内容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阅读量不高,案发后及时改正,删除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且广告中涉及的小儿生长贴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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