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卫传罚[201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御济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18年8月8日,台州御济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有2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即:二楼针灸推拿科(一)室的利器盒内供病人使用后的一次性棉签和针灸针混放在一起;针灸推拿科(三)室的利器盒内供病人使用后的棉球、针帽和针灸针混放在一起。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有2—4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节,罚款1500—3500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3000—220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有2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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