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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丽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6752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9465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9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智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至二O一五九月二十日工资差额六万六千元;二、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智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八万八千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创景天呈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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