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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丽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44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终3924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5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9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审被告施丽晒、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鹏飞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上诉人许龙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龙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丽晒、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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