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7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B-02-1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一期)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6月20日,当事人杭州杰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B-02-1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一期)的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方量为90立方米(干方);2021年07月05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B-02-1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一期)的建筑垃圾(表层土),处置方量为320立方米,合计处置建筑垃圾410立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书》、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施工核准及中标单位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处置建筑垃圾以及该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未经核准的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3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B-02-1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一期)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2021年07月05日,当事人已停止处置该工地建筑垃圾。同时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09330303001155)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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