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7月31日10时00分,我局笕桥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杰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杭政储出[2019]16号地块工地西侧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执法队员立即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2日14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8月03日14时00分,执法队员再次至该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将工地内的混有泥浆的污水,通过一根白色皮管排入工地内的一个小水坑内,水坑内的污水又通过坑内的管道,沿暗管直达一根黑色塑料管,再排入河内,经测量,该黑色塑料管道直径30厘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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