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287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0777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26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借款本金6300241.27美元、罚息133833.57美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4日),并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00241.27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4%的标准支付罚息。 二、被告曹勇、陈金花对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有权在4000万元的债权数额内以被告曹勇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房屋详见抵押清单)。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613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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