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287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346号 |
案号 | (2015)鼓执字第034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9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MYJKD2014004的《委托进口合同》自2015年7月22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79000元; 三、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97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 四、被告曹勇对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茂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32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99元,由被告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蝌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勇共同负担37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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