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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9MA****1M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393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湖兴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0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4920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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