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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高昇明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MA****TW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2336号
    案号 (2022)沪0118执1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高昇明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用28,174元;   二、被告重庆高昇明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17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邓小军对被告重庆高昇明虹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8.75元,减半收取计349.38元,保全费用379.50元,由被告重庆高昇明虹商贸有限公司、邓小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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