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富)行罚决字[2019]523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庐金网络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8日19时许,富春江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有人正在桐庐金网络网吧内吸烟。经查:2019年9月28日19时57分,在桐庐县富春江镇桐庐金网络网吧内,有一名叫刘某的工作人员存在吸烟行为,刘某作为金网络网吧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自行在网吧内吸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富春江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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