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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富)行罚决字[2018]116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网络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富春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8年09月13日上午在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金网络网吧内,有一名俞某的上网人员存在吸烟行为,金网络网吧工作人员未制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8
    决定机关 桐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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