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富)行罚决字[2017]123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9日上午,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金网络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许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为许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骆文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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