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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富)行罚决字[2016]124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我所民警在对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金网络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网吧工作人员潘燕飞发现上网顾客吸烟不予制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金网络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3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局富春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骆文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