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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57****07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638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74727.05元,并给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泰州宝景汽4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9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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