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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57****07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2410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2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袁老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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