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乐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58****4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370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3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乐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钱召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徐晓东支付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徐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诉讼费用6120元,由徐晓东负担780元,由无锡乐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钱召明负担5340元。该款已由徐晓东垫付,徐晓东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无锡乐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钱召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无锡乐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钱召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晓东支付5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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