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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354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4民初1774号
    案号 (2019)辽0404执1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随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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