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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354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802民初4272号
    案号 (2019)冀0802执1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210833.56元,并自2017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支付利息、罚息。 二、原告有权以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隆国用(2012)第01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学东、王立新、席如彦、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为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27.0元(已减半收取),由五被告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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